住戶提問:關於建設公司與社區點移交問題,公寓大管理條例有提到,但保固期之起始日,有無相關法條,或案例可参考?
回覆者(國霖機電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完整法規內容: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7054/ch02/type1/gov10/num1/Eg.htm)
內 政 部 編
十七、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樑柱、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二)前款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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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固期限,如為結構部分問題,仍可主張保固責任,不受一年期限之限制;
如為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建設公司之記載尚不得依民法第71條、第72條規
定主張無效。
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第 71 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
無效者不在此限。
第 72 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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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民法等法律之規定,如施工當時之過失、違反施工規則等,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損壞,應另行舉證,據以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