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室內消防栓箱與水帶箱共用,其箱體設置尺吋有無規範

想請教關於室內消防栓箱與水帶箱共用,其箱體設置尺吋有無規範?

ggs回覆:
所提疑義,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35條規定:「室內消防栓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箱身為厚度在1.6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之不燃材料者。
二、具有足夠裝設消防栓、水帶及瞄子等裝備之深度,其箱面表面積在0.7平方公尺以上。
三、箱面有明顯而不易脫落之消防栓字樣,每字在20平方公分以上。」
同標準第182條第1項:「11層以上之樓層,各層應於距出水口5公尺範圍內設置水帶箱,箱內備有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具,長20公尺水帶2條以上,且具有足夠裝置水帶及瞄子之深度,其箱面表面積應在0.8平方公尺以上,並標明水帶箱字樣,每字應在20平方公分以上。」
另內政部88年12月10日(88)台內消字第8876321號函提案2決議:「建築物室內消防栓設備與連結送水管共同立管時,其11樓以上雙口式出水口之設置,除依87年6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勘) 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3決議辦理外,另基於該等設備於火災發生時操作使用之一貫性及方便性,其連結送水管水帶箱之設置,得參照前揭決議內容將水帶箱與室內消防栓栓箱併設之,惟其仍應具有足夠裝設各項設備之深度,且箱面表面積應在0.8平方公尺以上,並應依規定標明『消防栓』、『出水口』及『水帶箱』等字樣。」爰室內消防栓箱與連結送水管水帶箱併設時,其尺寸、標示等依上開函釋辦理。
《以上資料來源:內政部消防署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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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華人機電產業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