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山集團 -- 地下室主張大廈發電機佔有私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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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主張大廈發電機佔有私人土地

Q:請教各位前輩:本大廈為30幾年老大廈,本來大廈的發電機與消防設備都設置於地下室都沒有問題,最近地下室賣人 ,新屋主竟說我們大廈的發電機與消防設備佔用他私人土地要求我們要付她租金還將地下室鎖住,(但我們的使用執照地下室為防空避難用途),請問要如何處理?還有我們發電機與消防設備都已放置30幾年了,就算是佔用是否也過了合法追訴期



A:建議向市政府申請複印大樓竣工圖乙份,要仔細看每一張圖的內容,
因為30年前手工繪製建築圖,為了節省版面,有時候在一張圖紙上繪製多個圖面。
我猜很有可能跟我目前住的30餘年大樓一樣,在地下室平面圖標示出地下室消防設備(例如出口標示、緊急照明燈、室內消防栓、滅火器等)的位置,而非標示在公設平面圖。

發電機的位置與狀況可先詢問大樓第一手住戶,
拿到竣工圖後再查看是否標註在地下室平面圖。
申請複印竣工圖時應該親自跑一趟市政府,查看當初「消防安全設備檢查報告表」等消防安檢資料(可能和竣工圖說放在一起,也可能是由消防局保存),上面應該會有發電機的資料,也可能有文字描述發電機位置所在。
記得將該「消防安全設備檢查報告表」也複印乙份由管委會保存。

若依據當時及目前法規規定該發電機是大樓必要公共設備之一(沒有發電機就無法取得使用執照),而且發電機位置從未曾搬動過,則地下室的所有權人要如何要求將該發電機移走?

發電機的問題也可以請教市政府或消防局。

至於使用執照上用途為防空避難室的地下室(應該是全體住戶共同持有的公設之一),竟能由個別所有權人持有並且買賣,現在新的屋主又要求將發電機遷走,我個人大膽且合理猜測,新屋主將裝修該地下室並作商業自用或出租他人使用。
貴大廈管委會要留意,一併事先請教市政府,該地下室除了作為防空避難室之用外,還有那些不違法的使用可能,若屆時新屋主真的將地下室作為其他用途,而該用途又違法,管委會就能在第一時間要求新屋主停工或回復原狀,若新屋主不理會,就能立即向市政府檢舉阻止。和他商量把佔用到他專有部分空間設定為約定共用部分然後同時把相同面積的共用部分設定為約定專用部分載明於規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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