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占用樓梯間 可訴請返還
導致因素
某縣市一處五樓公寓,沒有成立管委會,其中有住戶一直占用一樓入口處旁的樓梯公共空間長達10年,把公用空間堆的亂七八糟,已嚴重妨礙他人出入。
專家建議
公寓的公共空間屬全體住戶分別共有,除住戶間曾有協議,否則住戶不得私自占用共有空間。
除非有例外約定,否則一樓進門旁的樓梯公共空間應屬共有,此可於建物謄本中查明。
依民法第818條「共有人使用收益權」規定,及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803號判例,對於共有部分,若公寓內住戶占有專有部分,且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全體同意者,任何一位共有人都可依同法第821條「共有人請求權行使」之規定,向無權占用者請求返還。
如有其他住戶因這些雜物絆倒或受傷,可依同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責任」之規定,向堆放雜物的住戶請求損害賠償。
如遇到上述狀況,住戶可先寄發存證信函告知占用的鄰居,限期回復原狀,並返還該占用空間給全體住戶,或向住所地的鄉鎮市公所申請調解,甚至直接訴諸法律,提起返還訴訟,或直接向所在的警局或地檢署,提起刑事竊佔罪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