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致因素:
某縣市大樓黃姓主委於今年五月間在電梯內張貼社區意見調查表,他發現有人勾不同意欄位後,從電梯監視錄影畫面找到勾選者,並公布職業、個資、照片,遭檢察官提起公訴。
黃姓主委辯稱,以為是有人在惡作劇,才調閱監視器畫面,但事後發現此並非惡作劇。
檢察官認為,黃姓主委調閱監視畫面後,既已排除惡作劇的可能性,就沒有理由公布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他人個資,且監視器的目的在於保障社區住戶安全,與公布個資和照片的行為,已脫離監視器錄影的目的,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之規定,因此依法將其提起公訴, 黃將面臨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專家建議
律師提醒,《個人資料保護法》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個人隱私,其中包含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或護照號碼、指紋、病歷、婚姻、家庭、職業、基因、性生活、前科、聯絡方式等足以識別個人身分的資料,都受《個資法》保障。
若未經當事人許可,擅自蒐集、利用、公布個人資料,只要被害人提告,公布者將面臨兩年以下徒刑及民事求償。
但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及公眾利益有關,或經當事者同意,基於正當目的使用,則不受《個資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