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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最小寬度 將增至2.3米

【法規資訊】車位最小寬度 將增至2.3米

內政部營建署日前修正建築物設置停車位規定,未來車位的最小寬度將增加到2.5~2.3公尺,且這類「小車位」不得鄰牆連續設置,新法規自102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

現行《建築技術規則》規定25%的室內停車位可縮減寬度與長度,部份不肖建商為多賣幾個車位,將車位數增設到最大值,並連續設置「小車位」,忽視車主使用車位的使用權利,導致糾紛層出不窮。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此次修法已規定「小車位」僅能佔全體比的20%,以維護使用者權益。

相關修正內容可參考下表:

項目

修正後

停車位寬度

寬度2.5公尺,部分可縮減為2.3公尺

停車位寬度

長度5.5公尺,但不得再縮減,若停車位與車道角度小於30°,長度仍為6公尺

「小車位」比率

停車位總數的1/5、鄰牆不得設置、且不得連續設置

停車位前方預留空間

停車位與車道角度大於60°,前方應設寬5公尺、深6公尺的空間

車道寬度

基地逾453.75坪、車位數逾50個,車道寬度應達5.5公尺雙車道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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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60 條

停車空間及其應留設供汽車進出用之車道,規定如下:

一、每輛停車位為寬二點五公尺,長五點五公尺。但停車位角度在三十度以下者,停車位長度為六公尺。大客車每輛停車位為寬四公尺,長十二點四公尺。

二、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五分之一車位數,每輛停車位寬度得寬減二十公分。但停車位長邊鄰接牆壁者,不得寬減,且寬度寬減之停車位不得連續設置。

三、機械停車位每輛為寬二點五公尺,長五點五公尺,淨高一點八公尺以上。但不供乘車人進出使用部分,寬得為二點二公尺,淨高為一點六公尺以上。

四、設置汽車昇降機,應留設寬三點五公尺以上、長五點七公尺以上之昇降機道。

五、基地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其設於地面層以外樓層之停車空間應設汽車車道(坡道)。

六、車道供雙向通行且服務車位數未達五十輛者,得為單車道寬度;五十輛以上者,自第五十輛車位至汽車進出口及汽車進出口至道路間之通路寬度,應為雙車道寬度。但汽車進口及出口分別設置且供單向通行者,其進口及出口得為單車道寬度。

七、實施容積管制地區,每輛停車空間(不含機械式停車空間)換算容積之樓地板面積,最大不得超過四十平方公尺。

前項機械停車設備之規範,由內政部另定之。

 第 62 條

停車空間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停車空間及出入車道應有適當之舖築。

二、停車空間設置戶外空氣之窗戶或開口,其有效通風面積不得小於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或依規定設置機械通風設備。

三、供停車空間之樓層淨高,不得小於二‧一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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