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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令訂定「既有住宅耐震安檢經費補助執行作業要點」...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台內營字第1050807099號
訂定「既有住宅耐震安檢經費補助執行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既有住宅耐震安檢經費補助執行作業要點」
部  長 葉俊榮

既有住宅耐震安檢經費補助執行作業要點

一、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與行政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九日院臺建字第一零五零一六零五九五號函核定「安家固園計畫(一百零五至一百一十年)」(以下簡稱本計畫),補助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取得建造執照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可進行耐震評估之私有合法建築物,且作為住宅使用之比率達二分之一以上者,辦理耐震能力評估等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執行項目及需求經費額度規定如下:
(一) 執行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執行項目:補助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取得建造執照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可進行耐震評估之私有合法建築物,且作為住宅使用之比率達二分之一以上者,辦理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及耐震能力詳細評估。
(三) 需求經費額度:
1、耐震能力初步評估:每幢(棟)上限為新臺幣八千元及業務推動費新臺幣五百元。
2、耐震能力詳細評估:每幢(棟)上限為新臺幣三十萬元及業務推動費新臺幣五千元。
3、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需經費,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營建署依其提報之需求計畫書進行審查及分配。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本計畫應依本部營建署通知期限,提報需求計畫書送本部營建署審查,逾期不予受理。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需求計畫書經本部營建署核定後,其經費分三期撥款,各期撥付條件、比率、應附資料及請款方式如下:
(一) 第一期經費撥付:
1、撥付條件:需求計畫書經本部營建署核定。
2、撥付比率:核定總經費之百分之三十。
3、應附資料:需求計畫書核定函影本。
(二) 第二期經費撥付:
1、撥付條件:核定總經費累計支用達百分之三十。
2、撥付比率:核定總經費之百分之三十。
3、應附資料:執行進度考核管制表及請款明細表。
(三) 第三期經費撥付:
1、撥付條件:核定總經費累計支用達百分之六十。
2、撥付比率:核定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
3、應附資料:執行進度考核管制表及請款明細表。
(四) 各期之請款,經本部營建署審核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檢具額度與當期經費相同之納入預算證明及領據送財政部撥付相關經費。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耐震能力評估補助之規定如下:
(一) 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得以一幢或一棟為單位提出申請。
(二) 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初步評估結果需辦理詳細評估之公寓大廈,得以一幢或一棟為單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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